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在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对其进行科研成果审核,为规范和明确审核的内容、程序、及标准。同时为进一步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探索精神,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鼓励研究生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成果要求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资格审核时填写《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表》,同时向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提交科研成果复印件(出版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成果内容)以备审核。
1. 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但不做统一量化要求,各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自行确定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考核要求和形式,可以要求公开发表论文,也可要求提交研究报告、学术会议(论坛)报告等。
2. 文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1)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不含副刊,以发表当年公布的相应期刊目录为准)上正式发表(不含录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且该论文为CSSCI来源文献。(CSSCI索引期刊目录包含补充期刊和集刊);(2)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论文(不含增刊、不含副刊)或以独著、主编或副主编形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若文科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为SSCI和A&HCI来源文献,则可以免于提交第二项科研成果。
第五条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1)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不含副刊,以发表当年公布的相应期刊目录为准)上正式发表(不含录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且该论文为SCIE、EI来源文献;(2)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增刊、不含副刊)或以独著、主编或副主编形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在读期间申请专利,专利类型为发明型专利,有申请号,且第一完成单位为我校,申请人排名为学生中第一位。
第六条每年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专业的自身特点,对该年级博士研究生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科研成果的要求。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要在质量、数量上均有明确、清晰的界定和描述,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应告知相关研究生。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资格审核时填写《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登记表》,同时向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提交科研成果复印件(出版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成果内容)以备审核。
第八条上述各类科研成果,研究生应及时登录公共数据库进行录入。同时,院系(所)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根据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复印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 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和港澳台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要求不作统一规定,可由院系具体制定。
第十条 科研成果要求自2008级研究生起实施。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科研成果奖励的论文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即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发表。
第十二条 文科各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成果类别 奖金(元)
(1)《中国社会科学》论文 5000
(2)A&HCI来源文献 5000
(3)SSCI来源文献 5000
(4)各一级学科权威期刊论文 2000
(5)《新华文摘》转载论文 1000
(6)《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 1000
(7)CSSCI来源文献 500
第十三条 理工科各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成果类别 奖金(元)
(1)一级学科顶级期刊收录论文 7000
(2)二级学科一流期刊收录论文 2000
(3)一般SCI/SCIE来源文献 1000
(4)以我校为第二、三完成单位在《Nature》、《Science》 发表的论文 1000
(5)EI(网络核心板)来源文献 500
第十四条 每年研究生院将定期组织研究生申报科研论文,根据申报与复核情况公示后确定奖励名单。
第十五条 奖金由研究生院发放至各院系,并由院系发放至各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条款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发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院将追回奖励并按《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